各乡镇(街道)党(工)委,市直各部门、各人民团体、直属事业单位、各农林场党(工)委(党组)、总支、支部:
为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信息资源库作用,使人事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干部人事工作、人才工作,本着“严格管理、安全保密、规范程序、方便利用”的原则,根据《公务员法》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进一步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查借阅范围
1、各单位因工作需要,可直接向组织、人事部门提出查借阅档案申请;
2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外单位或本人的干部人事档案。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,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所属单位代为查借阅。
二、查借阅事由
有下列用途之一的,经组织、人事部门相关职能科室批准后方可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:
1、干部考察、任免、调动、政治审查、组织处理、入党、出国(境)、退(离)休、工资待遇、治丧、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;
2、办理案件;
3、办理社会保险、公证;
4、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、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、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等。
三、查借阅要求
1、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,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《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》(详见附件,各单位可按样式翻印),查档对象在3人及以上时另附名单,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;
2、查借阅档案必须安排两人以上,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干部;
3、查阅人员须持主要负责人(或单位分管领导)签名并加盖公章的《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》;
4、除办理案件外,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部门的干部档案;
5、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和复制。因特殊情况确需借阅,或需复制档案材料的,须在“查档事由”、“查档内容”栏详细说明,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《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》签名并加盖公章,所借档案5个工作日内必须归还。
四、查借阅纪律
1、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档案;
2、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;
3、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污损、撤换、抽取、增添档案材料,未经组织、人事部门相关职能科室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;
4、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的档案材料,要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,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。
如有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,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;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,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。
附件:干部档案查(借)阅审批表
干部档案查(借)阅审批表
项目 内容 |
姓 名 |
单 位 |
职 务 |
政治面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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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档对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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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档人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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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档事由 |
□ 考察 □ 录用 □ 调任 □ 任免 □ 工资待遇 □ 办理退休 □ 组织处理 □ 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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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档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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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档单位意 见 |
领导签字: (公章)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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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档单位意见 |
主管部门意见 |
领导签字: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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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 情况 |
年 月 日 |
注 意 事 项(背面)
1、“查档对象”、“查档人员”、“查档事由”、“查档内容”、“查档单位意见”等栏目须由查档单位认真填写。
2、查档对象在3人以上时另附名单,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。
3、因特殊情况需将干部档案借出使用的,或需复制档案材料的,须在“查档事由”、“查档内容”内详细说明。
4、所借档案须在5个工作日内归还。
5、本表由各单位按原版式翻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