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联盟首页 |  共产党员网

2024年12月22日  星期五

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

来源:中共灵武市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:2019-11-18 14:45

各乡镇(街道)党(工)委,市直各部门、各人民团体、直属事业单位、各农林场党(工)委(党组)、总支、支部:

为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信息资源库作用,使人事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干部人事工作、人才工作,本着“严格管理、安全保密、规范程序、方便利用”的原则,根据《公务员法》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市实际,现就进一步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查借阅范围

1、单位因工作需要,可直接向组织、人事部门提出查借阅档案申请;

2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外单位或本人的干部人事档案。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,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所属单位代为查借阅。

二、查借阅事由

有下列用途之一的,经组织、人事部门相关职能室批准后方可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:

1、干部考察、任免、调动、政治审查、组织处理、入党、出国(境)、退(离)休、工资待遇、治丧、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;

2、办理案件;

3、办理社会保险、公证;

4、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、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、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等。

三、查借阅要求

1、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,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《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》(详见附件,各单位可按样式翻印),查档对象在3人及以上时另附名单,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;

2、查借阅档案必须安排两人以上,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干部;

3、查阅人员须持主要负责人(或单位分管领导)签名并加盖公章的《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》;

4、除办理案件外,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部门的干部档案;

5、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和复制。因特殊情况确需借阅,或需复制档案材料的,在“查档事由”、“查档内容”详细说明,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《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》签名并加盖公章,所借档案5个工作日内必须归还。

四、查借阅纪律

1、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档案;

2、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;

3、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污损、撤换、抽取、增添档案材料,未经组织、事部门相关职能室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;

4、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的档案材料,要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,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。

如有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,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;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,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。

 

附件:干部档案查(借)阅审批表

干部档案查阅审批表

项目

内容

姓  名

单     位

职  务

政治面貌

查档对象 









查档人员 









查档事由 

□ 考察      □ 录用      □ 调任       □ 任免

□ 工资待遇  □ 办理退休  □ 组织处理   □ 其他

查档内容 


查档单位意    见 

  领导签字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公章)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   月   日 

管档单位意见 

主管部门意见 

领导签字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年   月   日

办理

情况 

 年   月   日    

 

 

   项(背面)

1、“查档对象”、“查档人员”、“查档事由”、“查档内容”、“查档单位意见”等栏目须由查档单位认真填写。

2、查档对象在3人以上时另附名单,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。

3、因特殊情况需将干部档案借出使用的,或需复制档案材料的,须在“查档事由”、“查档内容”内详细说明。

4、所借档案须在5个工作日内归还。

5、本表由各单位按原版式翻印。